黄教院附属中山学校中层干部选拔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4-01-10   来源:   

黄教院附属中山学校

中层干部选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切实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中层干部在学校管理中的骨干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校的所有中层干部。

第三条:选拔干部要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坚定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荐人负责制的原则,坚持以德、能、勤、绩为标准。

第二章 机构职数

第四条: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我校各中层机构的职数。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学校党支部、校长室确定,增设部分中层机构。增设的中层机构,配备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二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三章 选拔干部

第五条:所有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定地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具备与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必备的群众基础,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工作实绩明显。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同志,应具备以下条件:男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女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工作确实是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中级以上职称、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选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干部,至少曾经或现在任中层副职或相当于中层副职的岗位上工作满一年或一年以上。选拔担任副职的中层干部,至少曾经或现在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相当于教研副组长、年级副组长的岗位上工作满一年或一年以上。

第七条: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一般在学年度结束时进行。

第八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校实际,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争岗位、竞争范围、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在正式选拔前,要公开公布竞争岗位、职务、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方法等事宜。

第十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应以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学校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明确竞聘人选,广泛听取听取学校有关部门和教职工的意见。必要时还须进行测试,测试内容主要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并采取同候选对象进行面谈等方式。

第十一条: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根据机构组成人员的结构情况,确定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人选。由党支部和校长室讨论,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对作出任职意向的中层干部,初步决定后,在校内公示一周后,校长正式任命。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对中层干部管理与考核,建立中层干部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管理水平及组织能力的提高、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处室主任主持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处室工作。

第十五条:全体中层干部,应做好表率,模范履行教师职责,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并且对各备课组教学实绩承担一定责任。

第十六条:遇到重大事情或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长或分管校长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七条 :凡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都应当按有关条例奖励。

凡工作有失误,影响学校声誉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应予调离或免职。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由校长发聘任书,并于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合格的方可续聘。

黄教院附属中山学校党支部

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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