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教院附属中山学校关于教师参加考试工作和严肃监考纪律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4-01-10   来源:   

黄教院附属中山学校关于教师参加考试工作和严肃监考纪律的若干规定

 

  考试与测验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教师教学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认真监考,严格执行监考纪律,是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升留级制度和有关作弊问题处理的若干规定》的保证。为加强学校有效的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别对教师参加监考工作和监考纪律作如下规定:

  1、考试和测验是教师正常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参加监考是每一位教师工作职责,每位教师均应参加一定量的监考。

  2、各年级监考任务原则上由该年级(包括音、体、美教师) 所有教师共同承担,由年级组长统一安排。每位教师监考次数应达到年级该次考试监考的人均次数,没有阅卷任务的教师监考次数应略高于有阅卷任务的教师, 班主任在期终考试可照顾少监考一次。

  3、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5分钟到考务室报到, 领取当堂考试的试卷。

  4、监考前5分钟应到达考场,并要求考生进入考场后把课本、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书籍放在指定位置,并检查课桌内不得留有纸和纸屑。

  5、监考人员在考试时间,应认真监考,既要关心学生,又要防止考生作弊。监考教师在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不准阅卷、备课。

  6、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收齐、整理试卷及时交教导处,不得缺卷。

  7、考生有作弊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作弊情况记录。

  8、监考人员不得监考本学科考试,所考学科的教师应在10

分钟前到校处理试卷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统一评分标准。

  9、期中、期终试卷一律"流水作业"批改并认真登分上机。

  10、监考教师应自觉遵守上面规定,为树立学校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作贡献;如有违反本规定,将进行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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