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全校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做到规范办学、依法行政,更好地实现学校持续、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思路,依据《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选举教代会代表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认真推荐教代会代表,是开好教代会的重要环节。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教代会的质量。代表是学校民主管理的主体,是教代会发挥作用的基础。
二、代表条件
1、会前广泛收集教职工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并及时向大会反映;
2、会议期间,积极参加各项决议的讨论并提出意见,代表职工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3、会后及时向本单位职工群众传达大会精神,督促行政落实大会提案;
4、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组织教职工群众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代表分布
根据教代会代表产生的有关规定,一百人以上的学校代表人数不低于30%,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和后勤人员,其中教育教学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领导、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老年教职工都应占适当比例,并尽量照顾到各学科。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一般应当是教代会代表,其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名额分配:按年级组为选举小组,根据各教研组、二处职工数的30%(四舍五入)计算代表名额数。
四、代表产生程序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划分的选举小组按确定名额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1、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2、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3、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全部无法辩认的为废票。
4、未到会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5、按赞成票由多到少,按名额上报代表。
6、每个选举小组设监票人1名(组长)、计票人1名。
五、选举结果经学校党支部审核,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六、选举日期:2017年4月 28日
黄教院附属中山学校
201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