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学校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2、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不以重点班、提高班、实验班等名义违反规定招生收费。
3、贯彻“一费制”收费办法,规范各项代办收费。凡属由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项目,在收费前应做好收费备案工作,并把备案后的表格送到卢湾区教育局,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收费标准收费。
4、对自愿性代办项目要严格按备案后的标准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不得再另立项目收取费用。
6、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按照统一的收费公事栏进行收费公示,让学生家长在收费前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收费范围、减免政策、投诉方式等,并做到:自愿性代办项目要先备案后公示,先公示后收费。
7、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动员和组织订购、办理各类教辅资料及各类物品、商业保险等。
8、学校在完成收费工作后,对本校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全面自查。如发现违规收费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原数退回学生,并视情节的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9、对所有的借读生不得收取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