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学院附属中山学校支部委员会
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规定及时主动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根据党员群众要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开的形式
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简报或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社会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进行公开。主要通过以下五个平台公开:
(一)会议公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旁听会等形式,将党务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二)文件公开。设立“党务公开文件查阅处”,通过党内文件、刊物、简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务。
(三)专栏公开。适宜向党外公开的,设置“一栏一屏”。即:设立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并使用。
(四)媒体网络公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党务工作。开通党务公开热线电话、意见箱和电子邮箱,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通党务公开网站或网页,设立“党务公开”栏目,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拟定内容、组织审核、实施公开、意见反馈和登记归档”五个步骤实施公开。
(一)拟定内容。初拟公开内容,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在广泛征求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后,进行补充完善。
(二)党组织审核实施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召开会议,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后,向党员群众进行公开。
(三)实施公开。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分别进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等。
(四)意见反馈。收集处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五)登记归档。各党组织要将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条 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公开时间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即时公开。
(一)长期公开。对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长期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直到事项变更、撤销、办结之日结束。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定期公开一般可据情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即时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即时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中共黄浦区教育学院附属中山学校支部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