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办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招生和编班
(一) 招生工作
1. 每年3月开始进行“课改实验班”的招生宣传,4月着手该班的报名及术科考试工作,确定名单后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上报区教育局中招办。
2. 新生录取名单确定后、发放录取通知书,组织新生报到,交费、注册、交验有关入学证件材料等。
(二) 编班工作
1. 男、女学生混合编班。
2. 编班前进行一次预测性考试,摸清学生已掌握的知识情况,对今后的编班提供依据。
3. 编班中注意男女比例、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学生特长、居住地区等因素。
二、 毕业生工作
1. 组织学生集体报名,指导填写志愿。
2. 组织毕业生体格检查。
3. 帮助学生做好考前准备,进行考试常规教育,组织陪考教师。
4. 设立考点的学校要根据招生办公室要求做好考务、总务、医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
三、 编排课表
1. 排课表应注意要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有利于教学设备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开展教育研究活动、有利于教师个人对时间的分配。
2. 课表排定后,全校总课表挂教导处,分班课表送班主任。教师任课表送各年级组,分发到各任课教师。有关课表抄送校长室等有关部门。课表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特殊情况需要调动时,须教导处同意。
四、 学籍管理
(一) 学籍的取得
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的新生,并办妥入学注册手续者,就获得了学籍。学生入学后,由教务处填写学籍卡,每学期要及时做好德、智、体、美等各种情况的全面记载(包括奖惩记录、学习成绩、缺旷课,体质健康、毕业去向等),学生毕业后归档,以备查考。
(二) 转学与借读
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转学与借读手续。
(三) 休学与复学
学生因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坚持学习者,应由医院证明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休学,由学校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要求复学前,也应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适当的年级。
(四) 成绩评定
1. 每学期期末,把“学习成绩登记表”发至各班主任处,由任课教师填入相应的成绩。
2. 补考,它的对象是学年总成绩在四门以内(包括四门)。每学期结束后的三周内,由教务处安排补课、补考。内容和范围由教导处决定。
3. 补考成绩只计及格和不及格,无故不参加补考者,不再给予重补考。
4. 留级对象:
(1)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体育、音乐因生理缺陷等原因,经校长批准免修,不予计算),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经补考后,小学语、数两门中有一门不及格;或语、数两门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中学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五) 毕业、结业、肄业和退学
毕业、结业、肄业要严格按照学生的成绩和标准来办理。
退学:
(1) 要由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才能办理;
(2) 出国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满十六周岁,并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如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让其退学。
(六) 关于出国留学生学历证件问题
1. 凡持有有关单位证明,确系自费去国外留学,升学,可以同样发给学历证件。
2. 凡要求同时出给历年学历成绩证明,如档案中有记载,可以出具证明。
3. 申请人讲学力争建议成外文的,译文上一律不盖章。
4. 毕业证明只补发一次,每次一张。
(七) 做好奖励与处分的核实、登记工作。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章执行。
五、 加强教务统计工作
1. 编制各类表册,及时掌握学校工作的发展动态,及时进行调控。
2. 各项统计材料要正确、可靠,及时分析、及时反馈,即使归档。
六、 考务工作
考务工作是教导处重要的常规性工作,必须精心指挥,严密组织。考前要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 教导处必须在开考前两天完成试卷刻打和印刷,并按试场封存好。
(二) 安排好各年级各学科的考试日程、教室和监考老师。
(三) 在全校教师和学生中进行复习迎考宣传动员,明确监考教师职责和试场规则。
(四) 做好考后的试卷输分工作,和质量分析统计工作。
七、 建立教育、教学档案。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好教育、教学的档案工作。